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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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家门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归还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家门支行借款30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借款清偿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 二、被告***、***,***、***对以上第一项中的全部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70元,共计497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