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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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假日大厦有限公司中山皇冠假日酒店 唐山东汉圣御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沈阳假日大厦有限公司中山皇冠假日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山东汉圣御食品公司货款133760.5元。并以所欠货款133760.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3719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沈阳假日大厦有限公司中山皇冠假日酒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