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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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皋市双荣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成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皋蓝天度假村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海盐县王庄土石方工程队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笏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笏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如皋蓝天度假村有限公司、如皋市双荣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成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海盐县王庄土石方工程队票据款200,000元; 二、被告上海笏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如皋蓝天度假村有限公司、如皋市双荣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成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海盐县王庄土石方工程队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海盐县王庄土石方工程队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9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6,510元,由被告上海笏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如皋蓝天度假村有限公司、如皋市双荣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成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