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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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7593.16元;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2434元; 三、原告***应在领取理赔款后即向被告科达基建有限公司返还3026.22元; 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18元;由被告科达基建有限公司负担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