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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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7民初80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何玉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营珠,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拉尔区洪光水暖商店,住***。 经营者:***,男,****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拉尔区虹光水暖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徐岩 审判员高福良 审判员丁可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恩惠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