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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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金荣农牧实业有限公司 南通万豪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金荣农牧实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南通万豪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被告南通金荣农牧实业有限公司同时给付原告南通万豪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借款的利息损失,时间从2020年6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标准按照年息10%计算; 三、被告***对上述两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南通金荣农牧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本院领取《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并按照《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指定的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