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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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内支付原告***、原告***、原告***、原告***赔偿款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支付原告***、原告***、原告***、原告***赔偿款466978元; 三、驳回原告***、原告***、原告***、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9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原告***、原告***、原告***负担9856.7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负担71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