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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1424执保3号 申请人:临邑县宏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地址为临邑县宿安乡后刘寨村宿田路以北,林子镇刘北辰村南北道以东。 法定代表人:杨建,经理。 被申请人: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为广东省肇庆市西江南路四号。 法定代表人:匡德云,经理。 申请人临邑县宏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分别于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7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自愿以其名下房产(坐落于济南市槐荫区,产权证号为鲁(2017)济南市不动产权第0259635号)提供担保。现本案已经履行完毕,解除被申请人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已冻结的所有账户。 经本院执行,于2020年1月19日解除了被申请人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支行20***976的存款,解除了被申请人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宋城路支行2017021229020019281的存款,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支行20170***的存款,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支行2017020629200150044的存款,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宋城路支行的存款,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鼎湖支行的存款,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宋城路支行的存款,解除了被申请人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鼎湖支行的存款。 至此,申请人临邑县宏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0)鲁1424执保3号一案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若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