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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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隆丰皮草企业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孟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065.0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负担15元,被告***负担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