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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就昆山市华升电路板有限公司对原告天津中环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所负债务5604469.66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根据法律规定在昆山市华升电路板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处理。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31元,公告费690元,合计51721元,由被告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当负担的上述费用51031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3225019864360000081116118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原告直接交付第三方的公告费690元,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