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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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豪应商贸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 重庆左岸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鼎洲医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9809.25元;抵扣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已垫付的10000元医疗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实际还需赔偿原告***99809.25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续医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38319.37元;抵扣***的垫付款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直接支付原告***7704.36元,直接支付被告***30615.01元。 三、被告重庆鼎洲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鉴定费,共计7909.84元。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上述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0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被告重庆鼎洲医药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向本院预缴,由被告重庆鼎洲医药有限公司担部分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转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