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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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华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呼伦贝尔市华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呼伦贝尔市华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华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922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14000元自2013年8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118840元自2013年6月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59420元自2014年6月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6元,减半收取计2073元,由被告呼伦贝尔市华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8 |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