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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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郑州明泰交通新材料有限公司 陕西安中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豫0182执4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安中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立军,董事长兼总裁。 被执行人:郑州明泰交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杜有东,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82民初73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6814.91元。 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质保金30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并出具结案证明;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4502元。故(2020)豫0182民初73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四项义务已经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