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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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房地产开发公司 山西正达汇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运城市经纬燃气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被告山西正达汇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签订的《餐饮承包经营合同书》; 二、被告山西正达汇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经营保证金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原告***承担14300元,被告山西正达汇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承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