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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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嘉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部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原县分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甘1027执74号 申请人;宁夏嘉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斌,宁夏顺悦律师事 被执行人:西部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原县分公司,住***。 负责人:苏伟。 关于申请执行人宁夏嘉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部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原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1027民初22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西部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原县分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宁夏嘉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西部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原县分公司赔偿205087元 在执行过程中西部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原县分公司自动履行了执行标的205087元。 本院认为,(2020)甘1027民初22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西部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原县分公司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宁夏嘉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全部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的(2020)甘1027民初22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西部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原县分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