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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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 六安新宇汽运集团霍邱县河口金龙客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10000元(已付);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优先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6500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残疾赔偿金93500元; 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在不计免赔率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57670.46元(67670.46元-10000元)、二次手术费15000元、护理费19380元、误工费46902.5元、营养费1800元、伙食补助费450元、残疾赔偿金117099.4元(210599.4元-93500元)、鉴定费3090元和交通费500元,计261892.36元的30%,即78567.71元; 五、原告***于获得保险理赔款时返还被告***垫付医疗费20000元。 上述第2-4项赔偿款合计188567.7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4元,减半收取计2327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250元,被告***和六安新宇汽运集团霍邱县河口金龙客运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0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