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大瀚风通风降温设备有限公司或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521262.78元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佛山市大瀚风通风降温设备有限公司、***的赔偿总额以不超过2521262.78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83845.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88845.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7184.24元,由被告大瀚风公司、***按判决主文确定的责任方式负担21661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21661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