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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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佳鑫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山西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借款本金2475000元; 二、原告山西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对被告***的抵押物(大同市平城区华严寺街东侧新东方尚街1层A区006号商业用房)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当事人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430元,由被告***负担(已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