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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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京鑫钻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国泰石油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吉林省国泰石油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的工程款66479502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松原市京鑫钻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1-02-07 |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