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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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兴辉路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耀霖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兴辉路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耀霖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185,83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货款2,185,83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于27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耀霖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87元,减半收取计12,543.5元,保全费用5,000,由被告四川兴辉路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