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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2020)新3101民初23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六项,即一、解除原告喀什阳光远大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中桓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定向采购合同》;二、被告山东中桓进出口有限公司向原告喀什阳光远大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376771.8元;三、被告山东中桓进出口有限公司向原告喀什阳光远大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仓库保管费6497.16元,化验费560元;四、被告山东中桓进出口有限公司向原告喀什阳光远大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委托采购费70000元;六、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2020)新3101民初234号民事判决第五、七项,即五、被告山东中桓进出口有限公司向原告喀什阳光远大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45000元;七、驳回原告喀什阳光远大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山东中桓进出口有限公司向喀什阳光远大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税金589363.15元。 四、山东中桓进出口有限公司向喀什阳光远大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16000元; 五、驳回喀什阳光远大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三、四项合计1059192.11元,由山东中桓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59.2元,喀什阳光远大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906.2元,山东中桓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565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754.42元,山东中桓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17135.58元,喀什阳光远大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618.5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2-05 |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