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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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鸿昌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吉水县人民法院(2020)赣0822民初2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吉水县人民法院(2020)赣0822民初24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被上诉人江西鸿昌置业有限公司于收到本判决书后十日内向上诉人***、***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逾期办证违约金以481,223元为基数,按每日0.01%的标准自2015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被上诉人江西鸿昌置业有限公司向产权登记机关提交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的备案资料并书面通知***、***之日止);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6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53.08元合计3,417.08元,由被上诉人江西鸿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