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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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红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红华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红华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559,07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0.5的利率从2014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9日止; 二、被告贵州红华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以559,07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利率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24日止(被告贵州红华物流有限公司已支付的违约金14,349.00元应予减扣);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7.00元,由原告***负担1,328.00元,由被告贵州红华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32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