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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泉州德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鑫同耀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1日期间的租金375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5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计5775元,由原告负担2980元、被告负担27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29
发布日期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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