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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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支公司 鹤峰县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捷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648078.23元,被告深圳市鹏捷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旅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47元,由原告负担1888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支公司负担1640元,被告深圳市鹏捷物流有限公司负担80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林 乃 流 审 判 员 : 彭 泽 川 人民陪审员 :马伟飚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黄 旭 英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