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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淮安市洁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6975.69元、护理费10457.6元、交通费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残疾赔偿金73059元,上述共计94892.29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22775.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营养费2400元、鉴定费3600元,上述共计30875.08元的80%即24700.0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6元,减半收取计568元,由被告***负担454.4元,由原告负担11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22
发布日期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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