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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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780,000元,并按年利率15.4%支付自2020年11月2日起自实际偿清之日止的利息。 上述费用限被告支付到本院指定账户(户名:岳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账号:8034××××127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财产保全费4,420元,合计10,2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