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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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偿还截至2020年6月1日的本金65778.47元、手续费11817.05元、利息1514.26元、违约金1112.13元,共计80221.9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支付自2020年6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利随本清(利息以尚欠本金65778.4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至还清之日止,每期违约金最高500元人民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6元,减半收取903元,保全费822元,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保全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