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兴义市兴达综合农贸市场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9)黔2301民初85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9)黔2301民初85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一、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赁费680006元及资金占用费(以6800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8年9月29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余上诉请求; 四、驳回***的其余一审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632元,由***负担9802元,由***负担98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632元,由***负担9802元,由***负担98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