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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兴义市兴达综合农贸市场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9)黔2301民初85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9)黔2301民初85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一、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赁费680006元及资金占用费(以6800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8年9月29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余上诉请求;

四、驳回***的其余一审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632元,由***负担9802元,由***负担98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632元,由***负担9802元,由***负担98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2-15
发布日期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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