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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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鑫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洛阳前安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鑫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从2015年5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洛阳前安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90元,由被告洛阳鑫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限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财务室,逾期将交付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