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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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矗立物资有限公司 洛阳市固若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洛阳市固若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洛阳市矗立物资有限公司88611元及利息。利息从从2016年11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被告洛阳市固若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洛阳市矗立物资有限公司氧气瓶10个,并从2017年7月25日起按照每个氧气瓶每日1元向原告计付租赁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2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