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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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鑫利浆纸有限公司 山东创新书业有限公司 北京银河天运商贸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梁山郡宝纸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