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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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恺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衡水三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恺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衡水三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货款340848.84元及经济损失(以340848.8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自2018年9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340848.8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720元; 二、驳回原告衡水三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96元,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3348元,保全费2320元,由被告四川恺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