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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长乐侨联支行4299××××5537CNY0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在招商银行福州分行营业部6214855910648605_00001账户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在浦发银行福州长乐支行4302××××1654账户的冻结。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林尊硕名下位于福州市长乐区××街道××路××号××幢的房产(产权证号:闽(20**)长乐区不动产权第0014247号)的查封; 五、解除对被申请人***(共有人陈秀峰)名下位于福州市长乐区吴航街道西洋中路247号东方××单元的房产(产权证号:航房权证CL字第1××4号,航房权证CL字第1××5)的查封; 六、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闽A5××××、闽A5××××的车辆的查封。 七、解除对被申请人***持有福建源安百货有限公司的50%股权(500万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