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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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川1402执367号 被执行人邹柯红: 关于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王桂芳、邹柯红与刘廷明、熊志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4民终8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邹柯红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将案件移交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执行。 邹柯红于2020年3月9日转帐100元至本院,且本院已将该款转入国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告知你: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4民终866号民事判决所确认邹柯红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之义务即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