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川1402执367号

被执行人邹柯红:

关于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王桂芳、邹柯红与刘廷明、熊志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4民终8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邹柯红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将案件移交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执行。

邹柯红于2020年3月9日转帐100元至本院,且本院已将该款转入国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告知你: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4民终866号民事判决所确认邹柯红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之义务即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2-2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