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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洛阳中铁强力机械有限公司
云南第一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中海外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322民初13号

原告:洛阳中铁强力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农,任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洛阳市孟津县火车站

委托代理人:彭磊,河南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海外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江大道256-1号A座

法定代表人:何国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雪珂,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郭洪潮,系公司员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云南第一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大理市下关泰安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李四明,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李涛,系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黄燕春,云南欣晨光(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洛阳中铁强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力公司”)诉被告中海外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外公司”)、云南第一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路桥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强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磊,被告中海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雪珂、郭洪潮,被告云南路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燕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合同价款5.94万元;2、判令第一被告支付违约金4.06万元;3、判令第二被告就上述内容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0年7月1日,第一被告下属的大丽高速公路27-1A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公司(以下简称大丽项目部)与原告签订《定作加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为大丽项目部设计制作砼衬砌钢模板台车一台,合同总价款为54.94万元。经确认,第二被告为该项目工程的实际施工方。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全面履行了相关义务。大丽项目部在接收定作物后,至今尚欠原告合同价款5.94万元。原告曾多次催要,均告无果。无奈提起诉讼。

被告中海外公司辩称,原告未与我公司签订《定作加工合同》,且合同债务已经转让给云南路桥公司,应驳回其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定作加工合同》系由原告与大丽高速27-1A项目部签订的,不是和我公司签订的。依据我公司与云南路桥公司签订的《项目施工合作协议书》,云南路桥公司组织实施国家高速公路网横12杭州至瑞丽公路大理--丽江联络线土建工程第27-1A合同段的具体施工与合同的履行工作;云南路桥公司独立承担债权债务,独立承担工程施工中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和劳动用工的经济及法律责任。后我公司与云南路桥公司又签订《关于大丽27--1A项目债务转移说明》,载明本案所涉债务以及因债务转移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及法律后果由云南路桥公司承担。原告明知云南路桥公司是本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在合同履行后多次向云南路桥公司进行催要,且云南路桥公司与原告签订有《还款承诺书》,这充分说明原告对本案债务转移是同意的,故应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另外,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无法律依据,不予认可。

被告云南路桥公司辩称,我公司现处于破产重整状态,原告的诉求为给付之诉,依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代理人认为本案属于确认之诉,在确认原告的债权后,向被告管理人进行在审申报,并统一进行偿还。被告确实尚欠原告5.94万元尾款未支付,该款项产生的原因为,被告云南路桥公司作为中海外公司中标的大丽高速公路27-1A路段的实际施工人,是以中海外公司的名义进行施工结算,依据云南路桥公司与中海外公司的约定,该项目的债务纠纷由云南路桥公司承担。就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云南路桥公司认为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

庭审中,当事人围绕各自的诉辩主张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具体情况如下:

被告中海外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洛阳中铁强力机械有限公司合同价款5.94万元及违约金4万元合计9.94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云南第一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洛阳中铁强力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书限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中海外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承担2000元,由被告云南第一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0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中海外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韩南方

陪审员潘明丽

陪审员李中潭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翔飞

裁判日期 2019-07-11
发布日期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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