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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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庐支行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充市嘉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庐支行借款本金274217.07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9月1日的利息为104633.03元;自2020年9月2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74217.0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16‰再上浮50%计算逾期利息和罚息); 二、被告***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庐支行对被告***、***提供的用于贷款的抵押物房屋(南房权证南监字第0××6号,南房权证南监字第0××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庐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4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