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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汉新源鑫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执行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川1402执545号

被执行人曾莉、谭晓东、张先炳:

关于本院民二庭移送执行广汉新源鑫贸易有限公司与曾莉、谭晓东、张先炳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4民终7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曾莉、谭晓东、张先炳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民二庭将案件移交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执行。

谭晓东于2020年3月19日转帐100元至本院,且本院已将该款转入国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告知你: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4民终777号民事判决所确认曾莉、谭晓东、张先炳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之义务即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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