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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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博盛投资管理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平商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保山市博盛投资管理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98355776.81元,并以人民币98355776.8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9年9月29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原告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在被告保山市博盛投资管理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未支付工程款人民币98355776.81元范围内,对保山工贸园区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启动区一号地块)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由被告保山市博盛投资管理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人民币31961.58元。 四、由被告保山市博盛投资管理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人民币176213.89元。 五、驳回原告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2468元,由原告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99456元。被告保山市博盛投资管理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930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