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罗定市中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罗定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6436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4月10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6‰计至支付完毕之日止)给原告罗定市中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罗定市中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54元、公告费560元,合共103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定市中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711元,由被告***、***负担80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19 |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