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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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四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七一医院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534904.75元; 二、限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被告***垫付的费用合计人民币56801.3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92.30元,由原告***负担6368.48元,由被告***负担8023.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