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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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邛崃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成都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20年6月18日解除;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购房款37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标准为:以37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成都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13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标准为:以1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被告***、***负担3256元,由被告成都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44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