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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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红果兴盛建筑设备租赁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红果兴盛建筑设备租赁站租赁物与被告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所签的建筑物资租赁合同。 二、被告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红果兴盛建筑设备租赁站租金304625.61元,赔偿原告红果兴盛建筑设备租赁站因其无法返还租赁物所应赔偿的损失125206.40元,并以其承租的租赁物(钢管2763.80米、扣件12287套、顶托66支、接管70支)为基数,按钢管0.012元/米/天、扣件0.012元/套/天、顶托0.04元/支/天、接管0.02元/支/天的标准支付原告红果兴盛建筑设备租赁站租赁物自2020年1月8日起至租赁物损失还清之日止的租金。 三、被告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红果兴盛建筑设备租赁站违约金60667元。 四、驳回原告红果兴盛建筑设备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58元,由被告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红果兴盛建筑设备租赁站已预交,被告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