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傲曦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19)川0114民初88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撤销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解除四川傲曦投资有限公司与***之间的《物业买卖协议》; 三、驳回四川傲曦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44248.6元,由四川傲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2124.3元,由***负担22124.3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4389.6元,由四川傲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7194.8元,由***负担7194.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389.6元,由四川傲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