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省中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省中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返还原告***借款本金702146.4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吉林省中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49元,由原告负担1527.54元,被告负担11021.4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0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