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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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乐石大昌盛化工有限公司 潍坊石大昌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昌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兆龙金属材料经营部票据未兑付款项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兆龙金属材料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兆龙金属材料经营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12 |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