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阳永顺彩钢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洛阳永顺彩钢工程有限公司清偿货款34098元并支付违约金(以3409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8月2日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洛阳永顺彩钢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暂由原告垫付,待履行本判决时,由被告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2-22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