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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沈阳华而运输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沈阳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望花物流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赔偿款25056.09元;

二、被告沈阳华而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承担的赔偿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负担,并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1-28
发布日期 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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