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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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7,650元及利息(以765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1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