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玉汇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南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四川玉汇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94000元及利息,其中资金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54000为基数自2017年2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资金利息至本金付清为止;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资金利息至本金付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80.00元,由被告四川玉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 

 
               
             
              


 
              


 
               
             
               
             
               
             
               
             
              